關于印發《湖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4-146125
- 發布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日期: 2024-09-1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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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關于印發《湖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財政局、商務局、數據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州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市州分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 現將《湖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中共湖南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湖南省司法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數據局 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維護數據處理者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資源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為依法獲取并經過一定規則處理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屬性和商業價值的,可以電子或其他手段讀取、識別或訪問的數據集合提供登記服務。 第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遵循自愿登記、依法合規、公平有序、誠實信用、安全高效原則。 第四條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南省知識產權局)是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機關(下稱“登記機關”),負責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建設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下稱“登記平臺”),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業務,并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的使用和保護。 第五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處理數據的主體,包括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均可作為申請人(下稱“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 申請人可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受委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載有下列登記事項的制式申請表格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一)數據名稱:包含數據主題、用途等信息。 (二)申請人信息:申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填寫單位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聯系信息等;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填寫真實姓名、證件信息、聯系信息等;申請人為兩個及以上單位或個人的,應填寫全部申請人的信息。 (三)數據來源:標明數據來源屬于個人數據、單位數據或公共數據;其中涉及個人數據的,應當提交依法獲取、正當性以及必要性證明;涉及單位數據的,需說明內部數據采集和外部數據采集情況;涉及公共數據的,應當提供依法獲取的證明。 (四)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說明數據所屬行業。 (五)應用場景:數據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及其應用解決的主要問題。 (六)結構規模:數據項字段名稱、數據格式、數據記錄條數等。 (七)更新頻次:登記數據或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八)處理規則:數據處理算法規則等情況,包括對國家核心數據、重要數據、個人信息處理情況以及匿名化、去標識化、處理規則公開情況等進行說明。 (九)公證存證情況:數據存證途徑、存證編號、哈希值等;對已公證的數據說明公證機構、公證書文號等。 (十)樣例數據:從登記數據集合中選取的、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數據。 (十一)登記歷史:登記數據在其他機構的登記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規性負責,提交聲明承諾,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數據應當進行公證存證或者運用可信技術進行存證,提升數據的可信賴、可追溯水平。 申請登記的數據在申請登記前已經進行存證的,應當提供公證存證或者可信技術存證的憑證。 數據登記后,申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開展過程數據的存證和公證,提升全過程動態管理水平。 提供數據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善數據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 第八條 申請人應以實名方式在登記平臺上向登記機關在線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后續與登記申請有關的手續辦理均在登記平臺上進行,申請人可登錄登記平臺查看相關進度。 申請人不得重復提交登記申請。 申請日以登記機關自登記平臺收到申請文件的時間為準。 申請人可以在登記核準之前撤回其登記申請。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 審查中發現登記申請表信息填寫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補充說明的,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并予以答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登記機關按程序審查,不得泄露申請人未公開的數據集合信息。 第十條 形式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表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 (二)對接提供數據存證或公證服務的平臺或者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存證公證情況和信息提交真實性予以核實。 第十一條 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能否證明數據來源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對數據處理活動是否明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查。 (三)對申請人提交的樣例數據是否符合登記申請表中對數據結構的描述進行審查。 (四)對登記對象是否明顯存在權屬爭議進行審查。 (五)對是否明顯存在重復登記,登記申請主動撤回或者登記后放棄、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情形進行審查。 (六)對登記申請是否明顯危害國家數據安全、公共利益或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七)針對登記對象特性,所要開展的其他必要審查。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且經補正后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 (二)未進行數據存證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對象范圍與申請主體規定的。 (四)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數據合法來源的。 (五)數據處理活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申請登記的數據集合存在權屬爭議尚未處理完畢的。 (七)申請人提交的樣例數據不符合登記申請表中對數據結構的描述的。 (八)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九)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侵犯個人隱私、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十)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申請人對不予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向登記機關申請復審,經復審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經審查符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要求的,在登記平臺進行登記前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信息、數據名稱、數據來源、處理規則、結構規模等信息。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實名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暫緩登記。 登記機關接到異議后,應當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提交異議不成立的聲明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 登記機關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 第十四條 公示結束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依法予以核準,向申請人簽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電子證書(下稱“登記證書”),并在登記平臺上及時予以公告。 登記公告信息包括登記號、數據名稱、權利主體信息、登記日期、數據來源、處理規則、應用場景、更新頻次、樣例數據和申請人自愿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數據集合依法持有、加工使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的初步證明,以促進數據要素合理流動、有效保護、充分利用。 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登記數據來源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或依協議獲取的其他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證書期限以授權運營截止日或相關協議截止日為準,且不可單方申請辦理續展登記手續。 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證書的,權利主體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主要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權利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經核準后,登記機關發放變更后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原登記證書自變更后的登記證書發放之日起失效。 涉及數據知識產權轉移的變更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一)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權益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權益的。 (三)權利主體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數據知識產權以質押、許可等方式進行運營的,權利主體應當在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相關合同副本、相對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十八條 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對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可以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注銷申請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審核,核準注銷的,應予以注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權利主體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的權利主體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或轉移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可由登記機關主動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九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提出撤銷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登記機關撤銷登記并公告: (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二)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撤銷登記前登記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陳述、申辯,依法作出決定。情況復雜的,登記機關可以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筆錄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相關情況。 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數據知識產權公告信息查閱和檢索等服務。任何單位或個人可通過登記平臺查閱已登記公告的數據知識產權信息。 提供數據公證存證和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依法或根據約定提供數據核驗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權利主體對已經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通過數據交易平臺以轉讓、許可使用、投資入股、質押融資、信托、證券化等方式轉化運用。鼓勵權利主體開展數據知識產權開放許可。 登記機關應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信息供給,實現登記平臺與省公共數據開放運營平臺以及相關數據交易系統互聯互通,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及時、準確、安全、有效交換。 登記機關應當加大登記證書的推廣運用,充分發揮登記證書在促進創新開發、傳播利用和價值實現中的積極作用。 網信、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數據管理、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產業數據價值化、數據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運用。 數據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法律監督中的運用,強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充分發揮登記證書的初步證明效力。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加強人員、檔案、系統和數據的安全管理。 登記機關應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非法復制、涂改、偽造、倒賣、轉讓、出租、出借登記證書等違規行為可向登記機關進行舉報。 網信、司法行政、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數據存證平臺、公證機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切實營造安全可信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湖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2024年8月22日